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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政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无锡市政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政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建设,加快推进创新资源集聚,促进无锡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政产学研联盟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7〕3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52号)、《无锡市政产学研和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科计〔2009〕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区依托各类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际著名公司等合作共建并已注册落地,为科技成果的培育和转化以及我市重点支柱产业的集聚发展、产业升级和新兴高科技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提供强大支撑的研发机构进行评价。 第三条 研发机构评价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分级评价工作体系。 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研发机构的评价,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统筹和组织对全市研发机构的评价。 市政府政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做好研发机构评价工作。 第四条 研发机构评价应当遵循围绕目标、稳步推进,科学严谨、讲究实效,客观公正、规范合理的原则,全面反映被评价研发机构的现实状况。 第五条 研发机构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作协议(或建设方案)各方的履约情况; (二)常驻科技研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目标、任务的制定,以及实施情况; (四)科技成果产业化目标、任务的制定,以及实施情况; (五)技术对行业的辐射、拉动,服务目标、任务的制定,以及实际成效情况; (六)集聚创新资源,集聚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 (七)依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六条 研发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在评价时可获得加分。除企业上市加分项外,单项最高加3分。 (一)主持国际、国家标准制订并发布; (二)孵化、引进企业成功上市或成为行业龙头企业(每有1家上市企业加3分); (三)引进产业基金(实到资本)5亿元以上; (四)研发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申请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江苏省专利金奖”。 第七条 研发机构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 研发机构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二) 研发机构要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按评价指标如实反映情况,并按时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评价意见,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 研发机构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的评价工作。 第八条 研发机构评价应当与奖励惩处挂钩。 研发机构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优先鼓励和支持;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政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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