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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评估工作机制 1.项目评估与审批权限挂钩 项目评估意见作为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的依据和前置条件。凡应评估而未履行项目评估手续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可不予受理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确切的投资和用地规模,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明确。 凡经过评估,由所在区进行资源配置的项目,可按项目原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凡需市统一配置资源的项目,须按市级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凡确定用地(点供、独立选址等)、资金等需向上争取的项目,应按照向上争取的要求由市转报省或国家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2.项目评估与要素配置挂钩 项目申请评估时,项目所在地区应对项目建设的相关要素配置提出建议方案;项目评估意见中应明确对该项目要素配置的意见。 各地区应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统筹配置土地等资源,对评估等级为a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对评估等级为b的项目视土地等资源情况酌情安排,对评估等级为c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落地,并优先向省内市外的无锡共建园区推荐。 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市本级预留指标主要用于保障优质重大产业项目落户。经评估委员会评估同意准入,评估等级为a的优质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由市优先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部门应高度重视项目评估工作,健全评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项目加快落户。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区应制定本地区项目评估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负责项目评估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应明确专人参与评估工作。 (三)加强工作考核。对各地区、各部门的项目评估工作实施考核,以项目评估工作促进引进、培育项目的质量提升,确保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用。 (四)实行责任追究。参与评估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对评估意见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行为应予责任追究。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