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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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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在恢复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恢复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恢复网上挂牌出让。

  

第七章 网挂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网挂系统管理制度,确定系统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网挂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

  

  (三)非挂牌报价期间,管理员对网挂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挂牌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挂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管理工作人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网挂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五)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挂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管理员应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挂系统记录的信息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给市土地交易中心存档。

  

  (六)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挂系统有关应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从挂牌报价期开始至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应由监察人员对网挂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与网挂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挂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七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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