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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粮食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法制局通过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粮食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汕头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汕头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和《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粮调〔2010〕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食用植物油供求总量,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保障军需民食,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市本级食用植物油。 储备油形式包括常态储备和十天应急储备,储备油的品种包括食用植物油和小包装调和油,食用植物油适应于常态储备,采用金属油罐储存,小包装调和油适应于十天应急储备,采用结合企业生产或销售轮换的动态储存。 第三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市级储备油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并对市级储备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四条 在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尚未具备仓容条件之前,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择优选择合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为市级储备油的代储企业。 第五条 储备油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由代储企业自筹资金、保质保量、自主轮换、政府补贴费用的形式运作。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按各自职责负责储备油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七条 储备油的储存品种和数量,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储备油的承储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备油储存品种和数量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给市储备粮有限公司。 第九条 储备油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或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油设施,同一库区内,储存能力在1000吨以上,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油质量等级和卫生指标检测仪器和场所(小包装调和油动态储备除外);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用油保管、检验(小包装调和油动态储备除外)等资格证书的管理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含2名);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与取得市级储备油代储资格的企业签订“委托代储协议书”。协议书一年一签,代储企业必须保证代储期内储备油质量良好,数量真实。协议书具体内容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拟定后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代储企业应当向市储备粮有限公司签署储备油代储承诺书。承诺书的具体内容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制订后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代储企业应当按照下达的代储品种、数量存储储备油。如确实不能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储备油实行专罐或专仓储存。代储企业应当在油仓(罐)入口(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储备油的品种、质量、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台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轮换等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用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密制度,保证储存的储备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保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