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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8-04
【实施时间】 2011-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大额医疗救助

  

  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退休人员,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按照每人每月5元缴纳,缴纳到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终止。

  

  六、医疗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参保人员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缴费满一年后可申请我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补贴待遇。

  

  七、基金管理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一并纳入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不予退还。

  

  八、参保办理时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办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九、其他

  

  各县(市)应当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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