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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8-25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中的各项业务操作要求,做好休眠账户的处理及历史账户的规范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账户的认定标准

  (一)期货市场休眠账户认定标准:

  1.期货市场休眠账户是指截至2011年8月31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2011年8月31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

  2.休眠账户以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为单位进行认定。某客户在多家期货公司开户的,各期货公司各自认定是否属于休眠账户,分别上报休眠申请。各期货交易所仅处理该客户在提出申请期货公司下的交易编码,不对该客户在其他期货公司下的交易编码进行休眠处理。

  3.各期货公司应当以2011年8月31日为认定日,对休眠账户进行最终认定。同时符合2010年8月31日之前开户(含该日),2010年8月31日(含该日)至2011年8月31日(含该日)期间无持仓、无交易,2011年8月31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即认定为休眠账户。

  4.各期货公司应根据此认定标准自行对客户进行休眠账户认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将在工作开展初期根据掌握的资料向各期货公司提供休眠账户清单,作为休眠账户认定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统一开户账户的认定标准:

  统一开户账户是指通过统一开户系统生成所有交易编码的账户。

  (三)历史账户的认定标准:

  历史账户是指在期货公司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4号)接入统一开户系统前,直接通过期货交易所生成全部或部分交易编码的账户。对于部分交易编码通过统一开户系统、部分交易编码通过期货交易所系统生成的客户,其账户仍属于历史账户。历史账户通过本次规范工作,又可分为已规范账户、待规范账户和逾期未规范账户。

  已规范账户是指在本次账户规范工作规定的时间内,资料已上报监控中心并通过检查、反馈成功的历史账户。

  待规范账户是指在本次账户规范工作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资料尚未上报监控中心、未通过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检查,或反馈未成功的历史账户。

  逾期未规范账户是指在本次账户规范工作规定的时间内,资料未上报监控中心,未通过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检查,或反馈未成功的历史账户。

  (四)权益在100万元以上账户的认定标准:

  权益在100万元以上账户是指2011年8月31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账户。客户权益以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为单位进行认定。一个客户在多家期货公司开户的,由各期货公司分别认定。

  二、第一阶段工作要求

  (一)期货公司应按照实名制、一户一码和统一开户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账户的规范性进行自查,特别要严格自查客户实际资金存取账户是否与户名一致。客户资料内容格式的检查标准为统一开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的填报要求。

  (二)自查过程中,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名称和证件号码有误但期货经纪合同中名称号码正确的,可以以修改客户资料的方式完成规范并上报。但对于期货经纪合同中名称本身就错误的客户,除特殊情况外,期货公司原则上应要求客户以正确身份信息重新申请编码,原编码不能再进行开仓交易。

  (三)一个客户在一家期货公司只能申请一个内部资金账户,一个客户在一家期货交易所只能申请一个客户号。期货公司应及早告知客户,如某客户以往通过错误资料获得多个客户号的,该客户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账户并申请规范,其他账户将不能通过监控中心或期货交易所的一户一码检查,在规范工作结束后将被冻结开仓权限。

  (四)期货市场单位客户开户以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唯一性检查,期货公司应尽快通知单位客户补办补报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工作。

  (五)对于满足休眠账户条件的客户,期货公司可以暂缓对其资料进行规范,待激活时再补全并规范客户资料。

  三、第二阶段工作要求

  (一)休眠账户的处理

  1.休眠处理

  (1)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升级后的交易结算系统提供的功能,将休眠账户标记为休眠状态,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统一开户系统提交休眠申请。监控中心将休眠申请直接转发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在系统中对休眠账户进行标记,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实转发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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