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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08-30
【实施时间】 2011-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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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获得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最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

  

  (四)最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评审通知以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经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由市政府向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人员培训和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年初拨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账户,作为当年市政府质量奖奖金和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应当保持卓越绩效,持续提升质量水平,并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充分发挥标杆示范效应,带动我市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

  

  荣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如出现严重质量安全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所获奖项并不再准予申请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3〕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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