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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5-30
【实施时间】 2010-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打击、炸封取缔:7月1日至7月31日。炸封整治由各县(区)组织实施。

  打击炸封阶段市“打非”工作3个督查按组对负责县(区)开展不定期督查。

  

  (三)总结、巩固、整改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1、组织检查。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分3个督查小组对各县(区)“打非”专项行动进行检查。检查中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通报批评,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2、建立 “村为主”和乡镇联合执法的监管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辉村、支两委的战斗堡垒作用,把“三天一巡查,七天一回查”巡查制度落实到村级,明确到组,落实村、支两委对非法煤窑巡查管理的“包保”责任,并落实工作经费。

  

  (1)建立对“村、支两委”非法采矿巡查的奖励制度。对认真执行“三天一巡查,七天一回查”制度,巡查监管到位,非法煤窑得到有效遏制的村、支两委给予奖励。

  

  (2)建立对村、支两委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乡镇联合执法机制。乡(镇)公安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安监站、林业站、水利站联合执法,对非法采煤造成土地破坏、水土流失、砍伐林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打击不力、失职渎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乡(镇),辖区1 个月内发现2处或2处以上非法煤窑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应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领导,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非”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非”合力。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严格行政问责,严肃事故查处。要依法从严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对“打非”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县区、部门要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责任人先停职后调查,再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1、各县(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于5月31日前报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2、非法煤窑反弹严重的重灾区域,排查情况实行日报制,一般区域排查情况实行周报制。各县区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情况每周五上午向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报送1次; 3、上报工作总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须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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