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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努力完成全省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粮食生产实行考核与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与奖励对象 考核对象: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场)、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 奖励对象:考核指标排全省前30名的县(市、区、场),其中,20个粮食生产标兵县,10个粮食生产先进县;10个先进粮食加工企业;10个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100个种粮大户。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粮食生产标兵县、粮食生产先进县 1、稳定粮食面积 ①基准分20分: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其中双季稻种植面积稳定在80%以上; ②粮食播种面积以前三年平均值为基数,每增加1%,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1%,减3分,直至减完; ③双季稻面积达到85%加1分,达到90%以上加2分,未达到80%或双季稻适宜区存在一季稻“插花”现象的减5分。 2、遏制耕地抛荒 ①基准分10分; ②稻田抛荒面积控制在0.1%以下的计10分,稻田抛荒面积超过0.1%或稻田连片抛荒在2亩以上的不计分。 3、提高粮食产量 ①基准分25分:粮食总产比前三年平均值增加; ②粮食总产每增加0.5%,加1分,最多加5分,比前三年平均值减产不计分。 4、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 ①基准分15分; ②开展农业部粮食万亩高产创建示范,达到目标产量的,计15分,每超过1%,加1分,未达到目标产量不计分; ③未开展农业部粮食万亩高产创建示范,但自办2个千亩粮食生产示范片,达到计划产量的,计15分,每超过1%,加1分;未办不计分。 5、组织领导 ①基准分10分; ②县(市、区、场)委、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粮食生产工作的,计8分,未召开专题会议不计分; ③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反映良好的计2分,一般的不计分,部门有不良反映的,减2分。 6、机制创新 ①基准分10分; ②在目标责任管理、资金整合、社会化服务、拓展产业链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的,计10分,没有创新的不计分。 7、资金投入 ①基准分10分; ②当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的投入增长幅度高于上年的,计5分,每超过1%,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1%,减1分,直至减完; ③及时足额发放惠农补贴资金,计3分,未及时发放的不计分;按“谁种植、补贴谁”的原则发放到实际种植农户的,计2分,未发放到位的,按照20%的抽查情况每发现1户减1分,直至减完;经查实惠农政策落实有违规行为的,取消评先资格。 (二)先进粮食加工企业 1、年加工能力8万吨以上,实际加工量4万吨以上计20分,年实际加工量每增加1000吨,加0.5分。 2、粮食订单生产面积在10万亩以上,订单履约率80%以上计10分,订单生产面积每增加1000亩,加0.5分,最多加5分。 3、企业自办标准化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计10分,每增加500亩,加1分,最多加5分。 4、精米(小包装米)占加工总量比重在60%以上计10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 5、仓容4万吨以上计10分,每增加1万吨,加0.5分,最多加5分。 6、产品未出现任何质量安全事故计10分,通过iso9001:2000认证加1分,通过haccp认证加1分,主营产品获国家级绿色食品认证加1分,获有机食品认证加1分,获“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称号加2分。 (三)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 1、依法登记并运作在两年以上,有完善的章程与制度,有办公场所的计10分。 2、入会会员1000户以上,与会员签订的粮食生产技术服务合同面积在2万亩以上的计15分,每增加500户会员加1分,每增加1000亩面积加1分。 3、对农户统一供种、统一供肥、统一病虫害专业化防治面积达100%,机耕机收服务达80%,统一销售产品达60%的计20分,统一销售产品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 4、专业合作组织与粮食加工企业签订订单生产面积在2万亩以上,订单履约率80%以上的计15分,订单面积每增加1000亩加1分,最多加5分。 (四)种粮大户 1、粮食种植面积200亩以上计10分(包括水稻复种面积和旱粮面积),每增加1%,加1分,最多加5分,未达到200亩的不计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