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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5-30
【实施时间】 2010-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0年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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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双季稻适宜区的双季稻面积占水稻种植面积80%以上计20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

  

  3、水稻机耕、机插、机收等机械化生产水平高于全县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计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

  

  4、良种覆盖率95%,先进实用技术应用率80%以上计10分,每增加1%,加1分,最多加5分。

  

  三、考核办法

  

  (一)根据前三年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的平均值和今年种粮大户生产规模,6月上旬下达粮食生产先进县、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推荐名额,11月上旬市州提出先进粮食加工企业申报名单。

  

  (二)按照上述考核条件和计分方法,6月中旬、9月中旬对市州推荐的粮食生产先进县分两次进行考核,11月下旬对市州申报的先进粮食加工企业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计分排名,形成考核意见。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原则上由市州农业局考核。

  

  (三)前三年粮食面积、粮食总产的平均值以省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本年度粮食面积、粮食产量以省统计局核定为准。申报先进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是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县级财政对粮食生产投入以资金拨付凭证为准。领导重视以会议纪要和正式文件为准。种粮大户种植面积以承包合同和实地考核为准。

  

  四、评选程序

  

  (一)推荐上报:市州根据省粮食生产奖励考核条件和计分办法,对各县(市、区、场)粮食生产进行考核,6月上旬上报粮食生产先进县推荐名单,同时上报粮食生产先进县申报推荐综合材料,包括粮食面积与总产在市州排名、加强粮食生产的主要措施、财政对农业技术推广支持力度、市州农业局推荐意见和市州政府上报意见等内容。先进粮食加工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场)乡镇企业局申请,11月上旬,市州乡镇企业局根据考核条件推荐参选企业名单报省乡镇企业局,同时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登记、统计内容、农户订单与各种认证等内容。10月中旬由市州农业局推荐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名单。

  

  (二)组织评审:省农业厅对考核组初评意见和市州推荐意见进行评审,评出粮食生产标兵县(市、区、场)、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场)、先进粮食加工企业、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在征求省农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网上公示:在湖南农业信息网公布关于做好2010年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和审核评选结果,听取基层意见。

  

  五、奖励方式

  

  (一)粮食生产标兵县奖励100万元。

  

  (二)粮食生产先进县奖励50万元。

  

  (三)种粮大户奖励5万元农业机械。

  

  (四)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奖励10万元。

  

  (五)先进粮食加工企业奖励30万元。

  

  粮食生产标兵县、粮食生产先进县奖金,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粮食高产创建、新品种与新技术的示范推广,获奖县(市、区、场)也可从奖励资金中安排5%,奖励为发展粮食生产作出贡献的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先进粮食加工企业奖金用于购置加工设备和工艺技术改造。

  

  对获得粮食生产标兵县、粮食生产先进县、先进粮食加工企业、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奖牌、作出表彰决定。

  

  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会同省农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进行。市(州)、县(市、区、场)农业局、乡镇企业局要会同同级农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抓好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o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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