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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标签及给附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穗条质量检验证书(略) 附件2:林木种子标签(略) 附件3:穗条标签(略) 附件4:苗木标签(略) 附件5: 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标签填写说明 1.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标签,填写应当清晰、规范,不得涂改,填写内容应当与林木种苗产品实际相符。 2.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标签的内容应全部填写,不得出现空缺项。应检而未检项填“n”,不检项填“/”。 3.质量检验证书号由质量检验机构按“年度(4位数)+序列号(3位数)”进行编写。如“2009003”。 4.林木种子、穗条、苗木的类别分为普通种和良种。 5、穗条状态指蜡封、未蜡封、冷藏、普藏等。 6.产地是指林木种子、穗条、苗木的生产地点,应当标注到县、乡(镇)的生产者名称。 7.日期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1年9月8日标注为2001-09-08。 8.抽样基数是抽样的最少样品数,它由所抽样方个数、捆数及样方、捆所含株(条)数组成。 9.检验结果是检验、检测的数据结果,依据标准、合同检验、检测时可填写此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