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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环保厅
【发文字号】 冀环办发[2010]133号
【颁布时间】 2010-05-29
【实施时间】 2010-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0]13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

  2009年7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文),该文件规定了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内容和程序,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提供了管理依据和技术指导。我厅于2009年8月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了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请你们根据环保部的要求,参照省厅《河北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见附件一),尽快成立自动监测数据审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结合2010年本辖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自第三季度起,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河北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评价基本内容和方法》见附件二。请你们将该项工作落实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省厅,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本辖区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情况报送省厅。

  联系人:环境监测处张春雷

  电话(传真):0311-83035209

  

  附件:1. 河北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2.河北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评价基本内容和方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北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污染源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和省厅常务务会议要求,制定省厅负责的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程序。

  一、成立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全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监测处,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单位)各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 组长:李 葆副厅长

  成员:赵兰魁监测处处长

  赵根喜省环境监察局副局长

  闫新兴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潘井泉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

  孙京敏总量控制处处长

  孙学军污染防治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赵兰魁监测处处长

  成员:张春雷监测处

  王 远省环境监察局

  宋文波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朱 浩省环境信息中心

  韩永辉总量控制处

  倪小茗污染防治处

  

  二、工作程序

  1、收集企业自查报告: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自查报告报省厅监测处,所有报告为一式三份。

  2、收集比对监测报告:省监测中心站负责对火电厂自动监测设施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个季度比对监测报告汇总报监测处,所有报告为一式三份。同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向相应企业抄送比对监测报告(表)一份

  3、收集现场核查报告:由监测处,省环监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中心等具体负责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人员每季度对火电厂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工作日内,将上一个季度核查报告汇总报监测处,所有报告为一式三份。

  4、组织评审:监测处收到企业自查报告、比对监测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后,组织监测站、监察局、信息中心、污防处、总量处等办公室成员组成考核小组,完成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评审,得出初步评审结论,报领导小组组长李葆副厅长审示,确定评审结果。

  5、发放合格标志:由监测处向每季度评审通过的火电厂发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

  

  附件2:

  
河北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结果评价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一、审核结果评价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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