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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罚[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罚没收支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罚没收支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黑财罚〔2010〕2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根据《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各市县、中省直执法机关2009年以来罚没和扣押财物、罚没收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市县执法机关、中省直执法机关2009年以来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罚没票据管理、罚没收支决算编审等情况。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罚没财物管理。重点检查执法机关罚没物品是否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是否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收缴罚没物品上缴清单,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罚款及物品变价款,有无将罚没物品坐抵办案经费问题,省级重大案件收缴的罚没财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省级财政等。

  (二)扣押物品管理。重点检查执法机关扣押物品是否按《条例》规定进行管理,是否向被扣押物品单位和个人变相收取费用或在经营单位保管,扣押期限在30日以上的机动车辆和船舶、贵重电器和通讯器材以及房屋等是否按季向财政部门报备扣押清单,扣押期限超过180日以上的扣押财物是否及时上缴财政,扣押款是否存入指定账户管理,保证金是否委托银行收取等。

  (三)罚没票据管理。重点检查执法机关是否按规定建立罚没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制度,终止、分立、合并的执法机关和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罚没票据存根是否完整,有无滞缴、挪用罚没收入或私设“小金库”和省级收入混库问题。同时,重点核查财政部门建立罚没票据管理制度和罚没票据年度缴销情况。

  (四)罚没收支决算编制。重点检查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完整;有无漏报、瞒报和账表不符、账实不符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对执法机关办案经费保障情况;执法机关是否按照规定范围列支办案费用补助支出等问题。

  (五)交警部门“电子眼”和pos机执法。重点检查pos机执法试点市县现场处罚和非现场处罚记录删除以及“电子眼”执法信息删除情况。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问题和以前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与时间

  (一)检查方式。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统一布置,与各市县联合检查方式进行。省财政厅检查中省直执法单位并抽查市县的检查情况;省财政厅委托市县财政部门检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门禁毒大队罚没收支管理情况;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执法单位的全面检查。

  (二)检查时间。本次检查分两步进行:2010年5月31日至6月15日为各执法单位自查时间;6月16日至7月20日为财政部门重点检查时间。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检查情况,选择部分市县和重点项目进行集中抽查。

  四、检查依据及处理原则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4.《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预〔86〕228号)。

  5.《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5号)。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处理原则

  中省直部门和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由省财政厅处理;市县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隶属关系由各市县财政局处理;省财政厅集中抽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由省财政厅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中省直执法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启动,保证质量,按期完成检查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分工与协作,切实履行职责。中直执法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按期报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形成内容详实、表述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的检查报告(电子版,含所属县报表),于7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中省直执法部门和单位于6月2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电子版)。联系人:崔贞淑、李宏伟;电话:0451-53636232、53636397。

  

  附件:罚没财物违规违纪问题统计表(略)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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