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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发生数,每季度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将医疗救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区民政部门每季将医疗救助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调查、核实、审批、资金发放等具体事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制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救助减免政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配合工作,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建立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监督管理

  (一)审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监察部门对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落实医疗救助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医疗救助受理和审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对骗取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和监察部门负责追回,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卫生部门应给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萝北县、绥滨县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2007年7月24日发布的《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鹤政发〔2007〕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病种

  2.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慢性疾病救助病种

  3.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定点医院(略)

  

  附件1: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 ( 肾衰竭 )

  (三)传染性重症肝炎、肺结核

  (四)急性心肌梗塞和心力衰竭

  (五)急性重症胰腺炎

  (六)肝硬化浮水(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七)脑中风急性期

  (八)先天性心脏病

  (九)重度精神疾病

  (十)红斑狼疮

  (十一)强直性脊柱炎

  (十二)帕金森病

  (十三)严重烧伤

  (十四)急性白血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病

  (十五)艾滋病

  (十六)流行性出血热

  (十七)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附件2: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慢性疾病救助病种

  


  (一)高血压

  (二)冠心病

  (三)糖尿病

  (四)慢性病毒性肝炎

  (五)尿毒症透析

  (六)恶性肿瘤放、化疗

  (七)尿毒症

  (八)肺结核

  (九)脑血栓后遗症

  (十)肺气肿

  (十一)风湿性心脏病

  (十二)肺心病

  (十三)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十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六)股骨头坏死

  (十七)痛风

  (十八)帕金森氏综合症

  (十九)市级以上医院确定的其它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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