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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流量仪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水表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流量仪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南宁市水表检定收费许可证及调整水表检定项目的请示》(南流仪检字〔2010〕8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8〕4 号)文件,经研究,现就你公司水表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重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水表检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凡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的,使用前不再重新检定。 三、无论是首次检定还是定期检定均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检定费用。 四、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你公司进行修理的,修理费(按桂价费〔1992〕264 号)规定收取,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五、其他有关规定按桂价费〔2008〕4 号文件执行。 六、水表检定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你公司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财政统一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原南价费〔2009〕12号自本文下发后同时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水表检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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