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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整顿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对于明确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在规范和加强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明确职能定位。国办发〔2010〕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拟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即: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进公务接待;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各派出地人民政府和各驻京办事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规范、完善和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能。

  

  2.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等各项收支纳入派出地财政管理。每年要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3.省人民政府驻京办的指导协调作用。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加强对我省11个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的工作指导,协助派出地人民政府抓好驻京办事机构的廉政建设。加强与国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我省各级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履行职责、执行财经纪律等重要情况。

  

  4.强化自身建设。保留下来的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整顿。2010年6月7日前,各市和有撤销任务的单位必须把各自的撤销方案报省整顿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省领导组办公室要在一周内予以批复。6月30日前各市、各单位要全面完成撤销任务,撤销情况书面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在此期间,省领导组办公室将抽调专人到撤销单位进行督察和指导工作。

  

  第二阶段:规范和加强管理。2010年7月15日前,各派出地人民政府要全面完成驻京办事机构的规范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所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书面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25日前,省领导组办公室将派出两个督查组,对应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撤销及善后情况和保留下来的驻京办事机构规范和加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好的要予以表扬,工作完成差的要通报批评,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7月30日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将全省驻京办事机构的撤销和规范情况书面报国务院,同时抄送监察部和国管局。

  

  五、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社会关注,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领导组及办公室牵头负责该项工作。各派出地人民政府和派出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确保按期、高效、优质完成任务。

  

  (二)严格执行纪律。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撤销和规范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10〕8号文件规定,绝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确实政策界限模糊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不可擅作主张。

  

  (三)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撤销过程中重点和难点是国有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派出地人民政府和派出部门要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加强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人员安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整个整顿和规范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四)做好信息交流和沟通工作。从2010年6月1日起,每周五各市和有撤销任务的单位要把工作进展情况报省领导组办公室。省领导组办公室每周一以简报的形式报有关领导,以便随时掌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附件:1.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基本情况

  

  2.拟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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