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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便函[2010]12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自治区医改办关于配合国务院医改办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调研准备材料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自治区医改办关于配合国务院医改办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调研准备材料函的通知

  (内卫便函〔2010〕121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卫生局:

  

  根据自治区医改办的通知,国家有关部委将于6月份到我区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调研,为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现将自治区医改办《关于配合国务院医改办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调研准备材料的函》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卫生局根据文件中国家督导组《参考调研提纲》,认真总结本地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成效、社会反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相关建议等,形成文字材料,于2010年6月2日下午16:00前报到卫生厅药政处(传真及电子邮件)。

  

  为了进一步了解各地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请各盟市卫生局对以下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一并汇总到总结材料之中。

  

  一、各盟市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随文配套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与采购配送办法(试行)》中所提出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包括:

  

  1.试点盟市在自治区确定的统一网上集中采购限价内,确定本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落实情况;

  

  2.试点盟市各旗县(市、区)政府指定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落实情况;

  

  3.试点盟市由旗县(市、区)级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负责与配送企业计算并支付货款落实情况。

  

  二、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是否配备使用目录外药品;是否存在在自治区药物采购平台外采购现象。

  

  三、自治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自治区财政预拨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整体落实情况。

  

  联 系 人:乌盛渊

  

  联系电话:0471-6946033,13847110989

  

  e -mail :wusy1963@163.com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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