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提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提案的通知

  (筑府发〔2010〕47号)


  

  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承办部门:

  

  根据市政协2010年工作安排,经政协贵阳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关于《公交车标识和路线示意图以及规范管理》等17件(其中10件作并案处理)提案被确定为2010年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提案(详见附件)。

  

  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提案是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市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各承办部门一定要按照袁周市长今年年初在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上关于“各承办部门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做好提案办理工作不仅仅是为了给提出提案的委员及政协参会组织有一个回复或交待,而是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的政治性和重要性”的指示精神,用思想上的高度重视来确保行动上的积极主动,把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力求取得实效。

  

  为了配合市政协办公厅做好下一阶段主席、副主席到各承办单位督办重点提案的工作,现将市政协《关于联系办理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提案的函》转发给你们,请各承办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收到通知后,立即对今年承办的市政协提案再次进行梳理,已经办理答复完毕的,要提前作好督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提案提出的问题,能解决的要尽快研究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不能敷衍塞责;尚未办理答复完毕的,要抓紧时间研究并做好答复委员的工作。同时,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按照市政协要求,积极做好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提案的相关文字材料和视察点的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市政协关于《公交车标识和路线示意图以及规范管理》(提案85、88、104、122、123、127、165、175、177、339号)等10件委员提案主要涉及“发展公交事业,解决群众出行难”方面的内容,市政协主席会议将其并案作为陈石主席领衔督办提案,2010年6月份将组织视察。为此,请市交通运输局责成市公交总公司再次对这些提案进行认真研究,并结合提案内容提前做好“贵阳市发展公交事业、解决群众出行难”的文字材料准备工作。具体视察接待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交总公司负责。

  

  2.民革贵阳市委《关于在图云关设立“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救护总队旧址纪念园区”的建议》(党派提案4号)系杨永楦副主席领衔的重点督办提案,2010年7月份将组织视察。为此,请市林业绿化局牵头再次对这件提案进行认真研究,会同市规划局、市委党史研究室提前做好与提案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准备工作。具体视察接待工作由市林业绿化局负责。

  

  3.市政协关于《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取缔城区经营性燃煤灶炉》(提案65号)系刘建军副主席领衔的重点督办提案,2010年8月份将组织视察。为此,请市城管局再次对这件提案进行认真研究,提前做好与提案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准备工作。具体视察接待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4.市政协关于《在贵阳市主城区、金阳新区分别建设有特色的“多民族风采一条街”,为迎接第九届全国民运会圆满举行的建议》(提案80号)系黄乃铸副主席领衔的重点督办提案,2010年6月份将组织视察。为此,请金阳新区管委会牵头再次对这件提案进行认真研究,会同市规划局提前做好与提案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准备工作。具体视察接待工作由金阳新区管委会负责。

  

  5.市政协关于《加强对街头大屏幕广告的规范管理》(提案131号)系张承新副主席领衔的重点督办提案,2010年9月份将组织视察。为此,请市城管局再次对这件提案进行认真研究,会同市法制局提前做好与提案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准备工作。具体视察接待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6.市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阳新区植物资源保护的建议》(提案171号)系龙永平副主席领衔的重点督办提案,2010年7月份将组织视察。为此,请金阳新区管委会再次对这件提案进行认真研究,会同市林业绿化局提前做好与提案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准备工作。具体视察接待工作由金阳新区管委会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