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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连续3年被评为四星师资或在文化市场管理或执法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普通师资人员,可评为五星师资。 第十五条 文化部对师资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师资人员,予以续聘: (一)3年内2次以上被评为三星师资的; (二)3年内1次以上被评为四星师资的; (三)被评为五星师资的,优先续聘。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解聘或不予续聘: (一)3年内2次被评为一星或二星师资的,不予续聘。 (二)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承担教学工作的,予以解聘。 (三)违反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