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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办[2011]399号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安排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安排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成立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边振甲 副局长

  副组长:贾建国 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

  吴利雅 药品安全监管司副巡视员

  高国彪 医疗器械监管司副司长

  成 员:王泽森 稽查局调研员

  刘小平 药品安全监管司调研员

  张 华 医疗器械监管司调研员

  崔 浩 药品注册司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泽森兼任。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六部门《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本地区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贯彻落实方案,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职能,积极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和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案件。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依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第8号令),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对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品种为用于终止妊娠药品复方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胶囊、米非司酮胶囊(ⅱ)、米非司酮胶丸、米索前列醇片、卡前列甲酯栓、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地诺前列素注射液、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注射用乳酸依沙吖啶、天花粉蛋白注射液等;检查的内容是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有无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者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有无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问题。

  

  四、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源头管理。对生产、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销售渠道进行日常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购销资质审核制度、严格购销管理;严格执行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规定,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品种进行认真清查,杜绝零售药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五、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或情况,请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并于2012年3月5日前报送组织开展工作的总体情况。联系电话:(010)88331355、88331367,联系人:王泽森、杨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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