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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济南南部生态经济区保护与发展问题的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济南南部生态经济区保护与发展问题的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济南南部生态经济区保护与发展问题的议案办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关于济南南部生态经济区保护与发展

  问题的议案办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关于济南南部生态经济区保护与发展问题的议案》办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现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生态改善和富民惠民两大目标,着力完善组织领导、加强规划引导、强化政策支撑、加大投入拉动和优化绩效考核,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推进村镇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加快建设生态环境良好、绿色产业兴旺、公共服务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济南南部生态经济区。

  根据《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南部山区范围,将南部山区核心区(历城区南部山区)作为议案办理的重点区域,在制定核心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十二五”规划,制定“十二五”时期主要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从2011年开始,逐年提出年度具体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抓好考核落实,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同时,积极借鉴议案办理中积累的经验,加强对其他区域南部山区的工作指导,加快全市南部山区的保护与发展。

  二、“十二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

  (一)“十二五”主要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济南南部生态经济区保护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组织领导体系、绩效考核体系、规划体系、政策体系和投融资体系,实现生态功能明显增强,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服务明显提升。力争到“十二五”末,南部山区核心区森林覆盖率提高8个百分点,达到65%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4%。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1.完善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体系。围绕南部山区的保护与发展,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积极性,形成运转有效的组织领导体系。历城区进一步加强对南部山区保护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和实行适应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要求的镇(办)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市有关部门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切实发挥自身职能,加强综合协调和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历城区政府、市发改委等)

  2.完善规划体系。依据《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和济南市、历城区“十二五”有关规划,进一步明确细化南部山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的边界、范围,编制、完善《历城区南部山区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及土地利用、农林水利、旅游开发、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等配套专项规划,完成仲宫、柳埠、西营3个镇的控制性详规及城市设计和基层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形成科学完善的规划体系。市有关部门牵头完成有关规划的编制、审核审批和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规划推进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切实增强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责任单位:历城区政府,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旅游局等)

  3.完善政策体系。制定完善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构筑良好政策环境。认真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流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政策;积极制定完善荒山造林、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旅游标准体系等政策;根据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的不同功能定位,探索制定生态补偿机制、南部山区产业准入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责任单位:历城区政府,市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法制办等)

  4.完善投融资体系。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每年策划和筛选一批南部山区保护发展重点项目,争取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争取上级项目扶持资金支持。加大对南部山区转移支付力度,建立济南南部生态经济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等。发挥我市已有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参与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争取省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开展招商选资,形成多元化投融资体系。(责任单位:历城区政府,市财政局、发改委、旅游局、金融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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