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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律师协会
【发文字号】 鲁律协[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9-0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申报、推荐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的通知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申报、推荐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的通知

  (鲁律协[2011]17号)


  

  各市律师协会:

  根据全国律协《关于开展“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下称“双优评选通知”)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将我省申报、推荐2008-2011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申报会员原则上应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已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全国优秀律师称号的不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3、具备全国律协双优评选通知规定的条件、标准(见中国律师网)。

  二、申报、推荐程序

  1、会员应认真学习了解申报条件和标准,客观评估自身状况,实事求是,自愿申报,并于9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属市律协;

  2、由于名额有限,各市律协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优中选优,于9月15日前向省律协推荐;

  3、10月10日前,由初评委员会对申报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会员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考查、评定分值,选定7个律师事务所、13名律师(按评定分值排序)进行公示,并向全国律协双优评选委员会推荐。

  三、评选要求

  1、各市律师协会接此通知后,须向市司法局进行专题汇报,就本市开展双优评选活动的方案、做好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的设想进行情况说明,确保双优评选活动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进行;

  2、各市律协要严格按照全国律协规定的双优评选标准和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推荐、民主评选、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做到优中选优,宁缺勿滥,推出真正具有示范性、代表性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3、会员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全国优秀律师申请报告书》(请从中国律师网站下载)中材料目录的要求,仔细审查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电子文本和照片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文本格式和照片尺寸上报,如未按规定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不具备参评资格。

  

  
山东省律师协会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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