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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并通过了相关资质认证。 8.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9.电子商务活动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三)国际电子商务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首次入会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协议和创建网络的合同。 2.与网站制作商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 3.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商签订的建设合同。 4.网络营销活动合同相关费用发票,相关网页资料(需打印网站首页)及网站网址。 5.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境外投(议)标。 (一)境外投(议)标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支持金额 标书购制费 70% 2万元 项目初步设计费 70% 2万元 初步考察及调研费 参考境外市场考察的支持政策 (二)境外投(议)标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投(议)标项目在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请用“境外投(议)标”表。 2.境外投(议)标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参加国外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项目。 3.此项为风险支持,如企业中标,则不予支持;如企业部分中标,按中标比例相应减少支持金额。 4.初步考察及调研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一次境外考察,包括两人的往返经济舱机票。 (三)境外投(议)标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境外投(议)标标书和设计书复印件; 2.相关费用发票; 3.初步考察及调研费参考境外市场考察的支持政策; 4.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境外并购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收购技术 70% 20万 收购品牌 70% 20万 (二)境外并购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并购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并购”类项目。 2.境外并购项目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业务经营活动。 3.境外并购业务只对收购技术和收购品牌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予以支持。 (三)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收购技术(品牌)合同复印件; 2.相关费用发票; 3.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证书); 4.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一年一次,必须是当年实施的项目,每年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开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系统,各项目承担单位在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请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进行网络申报和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审定后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在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再由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助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时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中小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通过网络申报程序可直接打印)。 二、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项目申请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所有申报提交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编码,每页加盖单位鲜章。 四、所有需准备资料以中小资金网站提交材料清单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中小资金为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中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中小资金的,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