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网上预约信息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并约定纸质材料的正式受理时间; (二)网上预约信息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在网上申报平台退回该预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 受理、审查及决定 第十二条 (纸质材料要求) 一点通企业应在约定的受理时间向我局窗口单位(包括市局政务窗口、宝安分局窗口、龙岗分局窗口,下同)提交下列纸质申请材料: (一)《一点通企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回执; (三)本规程第十条所规定的《自查表》; (四)有关证件原件; (五)办理该项行政许可所需的其他纸质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审查、决定及发证)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网上申报填写信息和纸质申请材料内容不符的,告知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网上预审审查结果为“不通过”; (二)纸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纸质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受理许可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完成市监察局“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 录入工作,打印并核发申请办理的许可证件。 第五章 现场验收、gsp认证及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 (验收)通过“一点通”预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门店,应当在取得许可证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gsp认证。分局应在许可证件核发后三个月内,对该门店进行现场验收和gsp认证。 第十五条 (药师在岗备案) 一点通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其下属门店的药师在岗情况(含药师姓名、性别、所在门店名称、《上岗证》编号、社保缴费情况等信息)报我局鉴定站备案。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网上一点通企业资格,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违法申办许可的查处)通过“一点通”预约办理行政许可的零售门店,经查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许可证件的,我局执法人员应按照《一点通企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收缴其许可证件,办理注销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 通过“一点通”预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门店,gsp认证不合格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处理;未能通过gsp认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系统组成) 本规程所称“网上一点通”系统,指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同监管电子平台的行政审批系统。 第十八条 (名词解释) 本规程下列用语含义是: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采取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形式,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名称标识、统一质量管理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组成。 直营店,是指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投资,直接经营和管理,并统一结算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