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再由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助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时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中小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通过网络申报程序可直接打印)。 二、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项目申请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所有申报提交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编码,每页加盖单位鲜章。 四、所有需准备资料以中小资金网站提交材料清单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中小资金为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中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中小资金的,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