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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上市环保核查的请示》(甘宏业字〔2011〕11号),我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2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经甘肃省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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