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为满足企业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

  

  二、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三、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和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应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并报送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审核。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