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对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的,由县以上人民防空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目标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已经发现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