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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冀食药监安〔2011〕2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工作要求

  

  (一)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定标准与现有检验能力,核准生产品种范围并填写生产品种名单(见附件),经县(市)局核实、签字确认后于8月31日前报市局。

  

  (二)按照2010年版药品gmp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按要求配备质检人员及不少于2人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高级鉴别师。严格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按规定检验,保证成品全检合格出厂。

  

  (三)积极参加实验室比对,加大2010年版药典的执行力度。对不具备检验能力(含检验仪器、人员配备,检验人员操作能力)的品种,一律不得生产。

  

  二、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要求

  

  (一)中药饮片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各县(市)局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中药饮片监管对强化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中药饮片列为重点工作,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自即日起派驻监督员,于8月31日前将派驻监督员名单报市局。

  

  (二)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所填报生产品种范围进行逐品种核实。通过现场检查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检验人员操作能力,核定其是否具备所填报生产品种的生产、检验能力,确认并签字。

  

  (三)建立质量受权人联系制度,监督质量受权人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查看《质量受权人手册》记录,发现质量受权人不能有效履职的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四)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局要加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频率,发现以下情况予以严肃处理:1、不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未按规定检验,甚至外购散装饮片进行分装的;2、未按要求配备持证上岗质检人员与中药药材及饮片鉴别师的;3、未按工艺规程生产的;4、生产销售认证范围外品种的。

  

  (五)注意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监督检查中如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在中药生产专项治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将2011年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管情况总结于9月10日前报市局。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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