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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学[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91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学司〔2011〕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本市高等学校推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高校推选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范围,应涵盖本校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网络教育等学籍学历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2.各高校原则上可推选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一名,也可单报一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3.各高校推选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10月28日。

  4.市教委将组织人事、监察、高教、学生等部门的人员,对各高校的上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市教委网站公示7天。

  5.各高校要结合这次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选工作,树典型、找差距,坚持“规范管理、信息安全”的原则,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发展。

  

  附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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