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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审核。区(市)县人才中心对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符合见习岗位要求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和登记后,向见习基地推荐。 (三)签订协议。 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后,由见习基地、见习毕业生和人才中心三方共同签订《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见习期间,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应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安全的原则,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四)见习期间的管理服务。 1.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超过见习期仍继续使用的,按建立劳动关系处理。见习期满后,见习毕业生被见习基地聘用的,应及时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待遇。见习基地要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见习基地和政府分担。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精神,政府分担的就业见习补贴可由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的标准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属于第二产业的按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见习基地属于其它产业的按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 3.档案管理服务。见习期间,各级人才中心免费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五)见习考核。 就业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负责对见习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根据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附件7)。同时,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情况,填写《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8),作为对见习基地和人才中心的考核评估依据。 (六)见习补贴核发程序。 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见习基地补贴及见习毕业生基本生活补贴需报经见习基地所在地区(市)县人才中心审核,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市)县人社局批准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包括: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开拓渠道、全面落实好相关政策、做细做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区(市)县人社局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局领导和负责人,重点做好当地人才中心和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相互衔接和配合等工作,通过联合办公、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尽量简化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供需对接。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积极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宣传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要开展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要通过人社局所属网站向社会发布本地区见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件等,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工作。各区(市)县人才中心应于每年9月上旬,结合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举办高校毕业生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的双向对接活动,9月中旬全面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见习期间,各级人才中心要为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未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及时了解见习毕业生的求职需求和企事业单位的用人需求,适时组织公益性的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活动,帮助见习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三)加强服务与管理。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加强对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宏观管理、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规范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要逐步建立起见习单位工作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对提供岗位数量多、质量高、待遇好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单位予以大力宣传。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定期报告制度,将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定期报告市人社局。2011年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工作情况请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市人社局就业处。(联系人:高大东,联系电话:87706192,电子邮箱:cdjyc2011@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