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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议因素:对于从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转来建议修改规章的; (五)立法因素:对于上位法发生变化或者同级规章发生变化与现行其他规章产生较大冲突的; (六)可能导致规章无法满足管理需要的其他因素。 民航局相关部门已经启动修订工作的规章一般不作为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即规章的各项规定是否与上位法一致,尤其是出台了新的上位法或者上位法进行修订的;没有上位法的,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和原则; (二)协调性,即与同阶位的立法是否存在冲突,立法本身规定的制度之间是否衔接,配套规定是否完备; (三)合理性,即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符合立法目的,所规定的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必要;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立法目的的,是否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法律责任设定是否适当;法规、规章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相关社会关系调整中是否必需; (四)可操作性,即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捷;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规章中提及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五)规范性,即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概念界定是否准确,条文表述是否简洁明了;立法用语是否规范; (六)实效性,即是否实现立法预期的效果;规章执行是否造成其他负面影响。 第十八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信息收集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九条 立法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 民航局评估工作组成员包括:民航局法制部门、民航局相关部门、地区管理局法制部门、科研机构专家等。 地区管理局评估工作组成员包括:地区管理局法制部门、地区管理局相关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邀请科研机构专家参与评估工作组。 (二)制定评估方案 民航局评估工作组结合规章特点制定评估方案。地区管理局评估工作组依据民航局评估方案制定本辖区的评估工作方案,可以根据本辖区的特点增加地域性要求。地区管理局评估实施方案报民航局评估工作组批准后实施。 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内容。 (三) 调查问卷设计和人员培训 调查问卷和统计表格由民航局评估工作组统一制定。地区管理局评估工作组可以根据本辖区特点增加内容,但不得删减。组织开展评估人员培训。 (四)完成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立法后评估信息收集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地区管理局评估工作组在本辖区内开展评估信息收集工作,并进行汇总整理,填写《民航规章立法建议汇总表》。信息收集重点围绕规章的操作性、合理性和实效性。 (二)民航局评估工作组向民航局相关部门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收集评估信息,并进行汇总整理。信息收集重点围绕合法性、协调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立法后评估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 地区管理局评估工作组起草评估信息分析报告,并将其与《民航规章立法建议汇总表》一起上报民航局评估工作组; (二) 民航局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信息分析报告和《民航规章立法建议汇总表》进行研究论证,起草评估报告。对于重大争议问题,还可以再次征集意见; (三) 民航局评估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 民航局评估工作组正式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形成后,应当报民航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面窄、条文简单或者仅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规章,可以使用已有信息简化信息收集程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进行评估。但是,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争议较大或者现有信息代表性不强的规章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评估信息收集是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规章评估意见的活动,可以采用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网络调查由民航局评估工作组统一实施。 评估信息收集应当客观记录意见,全面收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评估信息征集对象应当涵盖监察员、行政相对人和科研机构有关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