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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政调[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1]1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节日期间是消费旺季、出行高峰。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现就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继续做好价格应急监测日报工作,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动态监测,重点监测粮油、肉禽蛋菜奶等食品类价格,加强对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保证省、市、县物价部门预警值班电话24小时开通。一旦价格出现明显异常波动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启动应急保障预案,配合有关部门通过组织调运、投放储备等政策措施,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稳定。

  

  二、加强食品类价格监管

  

  要密切关注消费量增加较多的月饼、粮油、肉、禽、蛋、菜、奶等食品类价格动态。中秋节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强对月饼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奢华包装、搭售,变相提高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是否存在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哄抬价格的行为;销售月饼的厂家、商场、宾馆、酒店是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十一期间,要加强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菜奶等食品价格的监管,重点查处经营者利用节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等手段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经营者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维护良好的食品市场价格秩序。

  

  三、大力整治交通和旅游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航、铁路、公路、水路客运和城市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运输价格,以及与旅游相关的住宿、餐饮、购物、停车、景点门票等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的行为;查处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结合价格服务进客运场站、进景区、进商场、进宾馆饭店活动,强化政策服务、自律服务、协调服务和维权服务等,规范交通运输和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四、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生活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足额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五、加大价格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要综合采取重点检查、市场巡查、介入调查等方式,严厉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九月下旬,省局将组织对商贸流通领域价格行为、房地产明码标价及房地产经纪企业进行检查,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要畅通群众价格权益诉求渠道,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举报渠道,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在提供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的作用。节日期间,“12358”价格举报电话要安排领导带班,专人值守,确保全天候畅通。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积极化解价格矛盾,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价格利益诉求。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案情简单、政策界限明确的,要及时处理,快速办结;案情复杂、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按工作程序办理需要一定时间的,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六、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地要大力宣传政府在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方面的决心和措施,及时发布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稳定市场预期。要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生产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要及时澄清虚假信息,防止不法分子误导群众,人为放大供求缺口,加剧社会恐慌心理,引发争购抢购,导致断档脱销,影响群众生活。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加强节日市场价格监管作为当前管理通胀预期的一件大事来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全力保障节日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请各地在10月8日上午10点前将当地节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和查出的典型案例材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到省价格监督检查局(邮箱地址sfj00@vip.sina.com)。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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