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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今年上半年,省审计厅组织开展了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开展以来形成债务情况的审计。审计结果表明,部分市县在筹措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仍存在债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违规使用或滞留债务资金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已引起省领导的高度重视,苏树林省长7月29日批示:“校安工程债务资金管理工作需进一步加强,要强化监督,明确责任,规范使用”。陈桦副省长8月2日批示:“对加强校安工程债务资金管理进行全面督查”。根据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校安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开展全省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管好用好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确保校安工程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发改、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0〕46号)和《关于加强校安工程资金拨付及管理的通知》(闽财教〔2010〕112号),对各级政府安排的校安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要严格按照省校安办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安工程资金专户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闽校安办〔2010〕78号)和《关于做好校安工程资金专户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闽校安办〔2011〕16号)要求,在“福建教育财务管理系统”的“财务会计”模块中进行校安工程资金专户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金筹措和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规范校安工程债务资金管理。去年省级财政下拨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必须全部拨入同级校安工程资金专户。对审计中发现的部分县(市、区)调借、闲置、滞留债务资金的现象,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核查,限期整改,严禁类似现象再次发生。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校安工程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债务偿债准备金等制度。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国家和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校安工程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资金全额拨入同级校安工程资金专户。 四、各地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尽量减少资金闲置,减轻债务资金的利息负担,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未纳入校安工程规划和自行增加建设规模的项目,须在本级政府落实建设资金的前提下,方可施工。同时,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让学校产生新的债务。 五、各县(市、区)校安工程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违规调借、滞留和未纳入专户管理的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务必在9月15日前全额拨入(归还)同级校安办工程资金专户。同时,要严格按照附表要求认真填报,并于9月20日前上报设区市财政、教育、发改部门和校安办。 六、各设区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要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属县(市、区)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本通知下发的表1、表2的汇总表以及所属各县(市、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材料复印件,于9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和校安办。从今年9月份开始,省里将组织人员赴各地抽查。对仍未按《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管理和使用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的市县,将暂停下拨省级及以上专项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到位再予以安排。 附件:1.2009-2011年福建省校安工程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自查汇总表(一) 2.2009-2011年福建省校安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自查汇总表(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附件1: 2009-2011年福建省校安工程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自查汇总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