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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管[20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发电有限公司12MW发电机组余量上网电价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发电有限公司12mw发电机组余量上网电价的批复

  (冀价管〔2011〕39号)


  

  邢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发电有限公司12mw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邢价管〔201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发电有限公司12mw发电机组的自发有余上网电量,自2011年度购售电合同生效之日起,其结算价格确定为每千瓦时0.3214元。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届时重新确定结算价格。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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