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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授予博士学位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授予博士学位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2011〕55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校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与人才需求紧密结合的学位授权动态调控机制的高度出发,根据学校自身发展定位规划,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标准”的要求,统筹谋划申报工作。

  

  二、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论证及推荐工作后,申报高校需在9月16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按照《通知》规定报送我委。我委将在“上海教育”(网址:http://www.shmec.gov.cn)上对有关材料进行10天公示,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处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将及时予以公布。材料报送联系人:赵坚;电话:23116732;地址:大沽路100号3304室;邮编:200003;电子邮箱:zhaoj@shec.edu.cn。

  

  附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授予博士学位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2011〕55号)(略)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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