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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谈判、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六)行政机关借款合同; (七)行政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合同签订、实施和监管情况。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合同签订、实施、监管情况;同级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实行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制审核工作;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的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订立合同。 第八条 政府订立的合同,由其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政府派出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订立的合同,由其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负责法制审核。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 第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政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备;下级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本季度本地区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备。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每年清理一次,并将清理情况书面通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法制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纳入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在以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政府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