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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落实市场应急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分级储备制度,采取活体与冻肉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储备规模满足7至10天消费量需求。选择一批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建立猪肉“一条龙”加工投放网络,支持骨干企业建立猪肉商业储备。继续执行省本级猪肉储备制度,省财政补贴安排活体储备5万头。减免承储企业有关税费。 (二)加强检疫监管。加强生猪产地检疫,规范检疫操作,检疫员要严格查验强制免疫卡,检查标识佩戴情况,检查生猪健康状况。进一步规范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同步检疫。加强宰前检疫监管,严格查验进场生猪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佩戴情况,检查待宰生猪健康状况。加大对交易市场、冷库、农贸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辽政发〔2011〕13号),落实屠宰厂(点)“瘦肉精”自检等制度,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级要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必要的“瘦肉精”确证检测设备。县级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各市、县(市、区)要将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对监督执法及监测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 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实现按月定产;物价部门要做好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跟踪价格走势,实施价格动态预警;畜牧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出栏数量和生产成本、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结构变化等信息。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在全省已启动对城市低保、在乡优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50元以及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40元价格临时补贴的基础上,持续关注物价特别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积极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资金,准确核对发放对象,及时足额发放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七、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各级政府要准确解读和发布国家及地方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给、安排低收入群众生活的政策措施。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存栏、结构、出栏等信息监测网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日常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搞好应急监测调查,利用门户网站定期发布价格信息。畜牧部门要建立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信息平台,客观反映生猪实际效益水平猪粮比价的测算及更新,及时发布有关信息,科学引导生产和消费。 八、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一)确保生猪养殖用地。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和《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制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乡(镇)生猪规模养殖用地数量和规模,并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在科学监测的基础上,根据生猪生产、猪肉市场变化情况,按照国务院规定,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等城市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阜新、铁岭、朝阳、绥中等城市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具体储备方式、实施办法等由各市自主确定。各地要在科学监测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调控需要,适时、适度投放储备猪肉,把握好节奏和力度,确保市场稳定,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 (三)落实防疫责任。省、市、县三级政府要保证防疫工作必需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设施、设备。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防疫经费投入,提高全省生猪疫病防疫能力。到2012年,全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全部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到2015年,生猪养殖大县要全部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十二五”期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经费要保证完成农业部和省监测计划需要,确保监测工作能力与生猪生产发展水平保持同步。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保证车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县级政府要保证每个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年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不低于5万元。适当提高村防疫员补贴标准。 (四)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结合实际,按照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市场调控前瞻性、准确性、有效性的要求,制定稳定生猪生产、标准猪肉生产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 省畜牧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服务业委 省统计局 省物价局 省农信社 辽宁保监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