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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改造。依据国家对产能过剩行业执行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支持实施兼并重组的钢铁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开展综合利用、推进节约生产和清洁生产等有利于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提高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升级改造,形成钢铁企业集团产能集约化、产品差异化,促进全省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五、强化钢铁行业管理 (十)严格钢铁项目建设管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钢铁项目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新建扩大产能的钢铁项目,对违规项目,国土、电力、金融、安全、环保等部门一律不予支持。进一步健全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规建设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切实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原〔2010〕105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要求,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工艺装备、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积极推进钢铁企业开展《规范条件》公告申请工作。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必须利用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使其逐步退出市场。 六、加强组织协调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成立由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电力公司参加的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在淘汰落后产能和开展兼并重组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全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具体实施方案由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工作协调小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是钢铁结构调整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甄别落后产能,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2月底以前将本地区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要做好钢铁结构调整相关政策宣传、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工作。2012年11月底以前,省政府将对各地钢铁结构调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各钢铁企业要从产业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开展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等各项工作。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全省钢铁工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2011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