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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管[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管〔2011〕3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670号)转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同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的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按时调整相关的药品价格,原定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价格的要按时下调,低于调整后价格的要继续按原定价格执行,不得提高。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降价药品中未列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有关生产和经营单位要将有关资料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到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由我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我局公布价格前,有关单位要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代表品及《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下调价格,待我局公布价格后,改按我局公布的价格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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