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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规[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徐政规〔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建筑业是重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产业关联度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经济拉动作用明显。“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业快速发展,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6%以上,全市建筑企业发展至881家,从业人员达36万人,2010年全市建筑业实现总产值680亿元,对全市gdp的贡献率达7%以上,已成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破解当前建筑业发展面临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利润偏低、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筑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增长、抓转型、促提升”为主线,转变增长方式,优化管理服务,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步伐,构建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比例合理的建筑业结构体系,努力实现建筑业“总包强、专业精、主业突出、富有竞争力”的目标,进一步做大做强产业,逐步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十二五”期间实现建筑业总产值翻一番,计划到2015年底,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1400亿元,增加值达350亿元,年均增长17%以上,建筑业对全市gdp的贡献率达8%以上。

  2.培育出一批高资质建筑企业,到2015年底,全市建筑企业发展到1200家,特级企业达2家,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下同)企业达100家,二级企业达450家,三级及劳务分包企业达650家,五年内全市新增建筑业总产值50-100亿元的企业达到8-10家。

  3.创建一批省级“建筑强县”和“建筑之乡”,到2015年底,全市建成2个省级“建筑强县”、2个省级“建筑之乡”,建筑业从业人员发展到40万人以上,使建筑业成为拉动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支柱产业。

  二、加大建筑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三)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市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协调解决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业年度发展目标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实施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制定领导包挂联系大企业方案,建立重点培育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对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和重点企业进行调度,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统一负责全市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和兑现。

  (四)规范行业收费和检查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和变相集资等行为,落实大企业收费缴费登记卡制度。凡未列入缴费登记卡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交纳的费用转嫁给建筑企业的行为。政策不允许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等一律不得收取;政策允许收取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对信誉好的诚信企业可缓交或少交。严格控制各种名义的检查活动,确需进行的检查(法规规定的执法检查除外),须报市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规范建筑企业税费管理。市财政、建设、地税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企业税收征缴办法,实行税收分类管理,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2015年期间,对建筑企业年度纳税前10名且超过上年度税额20%以上的,其超额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5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大力扶持本地新办和升级建筑企业,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奖励给企业。新办、升级企业当年(首次)安全监督管理费(老企业新增额)本市部分减半收取。对新成立公司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变更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市各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与建筑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不断提高对建筑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全面服务水平。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金融部门进一步推进银企合作,着力解决建筑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建筑企业承接高端工程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可适当提高授信额度。优先支持冲刺特级资质的重点企业,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推介把关,相关金融机构可有条件按特级资质标准给予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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