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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市政府决定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享受55元的部分,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中央、省以上财政承担80%,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10%;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省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40%。 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鼓励,费用由县(区)财政承担。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80%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其费用由各县(区)政府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将适时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