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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违法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进一步加大人口计生工作力度,从严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规范生育秩序,现将《贵州省违法生育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局务必迅速将《办法》印发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广泛张贴,大力宣传。各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共同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贵州省违法生育举报奖励办法 为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从严查处违法生育行为,治理规范生育秩序,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氛围,确保实现“双降”目标,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受理范围为在我省违法生育未立案查处、我省户籍人口在省外违法生育未立案查处、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怀孕未被发现的当事人。 二、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举报,并向接受举报的人口计生部门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在向人口计生部门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当事人违法生育、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相关信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人口计生部门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时,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的,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 四、接受举报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对违法生育、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应予立案调查;接受举报并立案调查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对经调查无法核实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五、被举报当事人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经查实后,每件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被举报当事人违法生育的,经查实后,每件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其中,被举报人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违法生育的,给予举报人4000元的奖励。 六、被举报当事人是我省常住人口的,举报奖励金由被举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兑现;被举报当事人是流动人口的,由受理查处该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兑现。 七、受理查处案件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案件查处完毕后及 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举报奖励以一次为限,对同一案件有多名当事人或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个举报者。 八、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积极受理举报,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及案件相关情况,对于无故不受理或泄密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举报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贵州省违法生育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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