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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


  

  各市(州)经信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加快发展我省“7+3”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行积极的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我委重新制定了《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等文件精神,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确认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认真把好产业政策关,加快发展适合我省实际的鼓励类产业,积极培育壮大区域特色产业,促进我省产业健康、可持续和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突出发展重点。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围绕国家鼓励类产业、“7+3”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发挥产业政策在鼓励优势产业、重点产品加快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节能、安全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伸完善重点产品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三)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建立产业政策与促进优势产业发展的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完善申请、审核、确认等工作程序与相关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确认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努力扩大政策覆盖面,最大限度发挥产业政策在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

  二、确认依据、范围

  (一)确认依据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的目录、综合性产业政策、专项政策等。

  2.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投资备案、产业准入、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二)确认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投资的,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确认主体

  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有关国家鼓励类项目产业政策确认工作,并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申报企业凭省经信委出具的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文件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手续。

  四、确认程序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工作通过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

  (一)申请

  1.企业向所在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格式见后),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权限转报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

  2.市(州)经委进行产业政策初审,将初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申请材料转报省经信委。

  (二)审核

  省经信委收到转报申请材料后,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等,同时对企业申报的产业、产品、技术与《目录》的符合性,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按以下三种方式审核:

  1.对产业、产品和技术完全符合《目录》鼓励类产业的,且鼓励类产业占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可直接予以确认;

  2.对申报企业所属产业基本符合《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但产品、技术分类模糊或适用条目不明,或主营业务比重不明确的企业,省经信委将组织产业、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现场核实或会议评估,根据会议评估或核实结果确认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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