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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努力把徐州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和区域性旅游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2.徐州市行政区域外对徐州市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旅行社”)。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宣传推广 1.对于自主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四套、新闻频道以及凤凰卫视等主流电视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的本市经营性单位,给予宣传费用10%的奖励。 2.对参加中国国内、国际、北方旅游交易、旅游赛博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国家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并申报展台的本市经营性单位,予以展台费用30%的奖励。 3.在市外地级市以上的电视、党报、晚报类媒体投放徐州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的本市经营性单位,按广告费用1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游客招徕 1.市外组团旅行社通过高铁或航班向徐州输送旅游团队,全年累计游客量达500-1000人次(含1000人次,下同),按每人次6元的标准奖励;1001-2000人次,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奖励;2000人次以上,按每人次12元的标准奖励。单个市外组团旅行社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全年组团来徐州旅游的游客总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前五名市外组团旅行社,按照游客输送量,分别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3.对组织旅游包机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从国内组织一架次旅游包机,包机人数100-150 人(含150人,下同),奖励1万元;包机人数150 人以上,奖励1.5 万元。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组织一架旅游包机,包机人数100-150 人,奖励2万元;包机人数150 人以上,奖励3 万元。市外组团旅行社一年内组织来徐旅游包机5 架次以上的,另外奖励4 万元。 4.对组织旅游专列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从国内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普通专列人数400-600人,高铁或豪华专列人数200-400人,奖励1.5 万元;普通专列人数在600人以上,高铁或豪华专列人数在400人以上,奖励3万元。 5.对组织旅游大巴车队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人数在200-300人,奖励1.2万元;人数在301-500人,奖励2万元;人数在500人以上,奖励3万元。 6、对组织自驾游车队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组织一批自驾游车队,车辆30 台以上,人数在100 人以上,奖励0.5万元;车辆50 台以上,人数在150 人以上,奖励1万元。 (三)品牌提升 1.新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被国家旅游局新评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镇”的镇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国家旅游局新评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的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新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被省旅游局新评为“生态旅游示范区”、“精品乡村旅游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5.被省旅游局新评为“四星级乡村旅游点”、“自驾游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为“农家乐示范点”和“农家乐旅游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 6.年营业收入500 万元(不含500 万元)以上的本市旅行社,年度营业税纳税额增长10%以上的(不含10%,下同),给予1 万元奖励;增长20%以上的,给予2 万元奖励。 7.被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8.在国家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在省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2万元、0.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