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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津牧法规[2010]9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2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牧兽医系统2010年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牧兽医系统2010年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

  (津牧法规〔2010〕91号)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局有关处室: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不断提高畜牧兽医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天津市2010年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的通知》(津政法制〔2010〕3号)的工作安排,现就2010年全市畜牧兽医系统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试对象

  

  (一)局机关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取得天津市行政执法证需年检注册的人员,需参加2010年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二)局机关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需参加我局组织的2010年公共法律、专业法律知识综合培训考试,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再参加区县组织的公共法律培训考试。

  

  二、培训考试内容

  

  (一)公共法律培训考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重点掌握内容为: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定权限、义务、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

  

  (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天津市畜牧条例》、《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

  

  三、报名及培训工作安排

  (一)报名阶段(5月31日至6月3日)

  

  局有关处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统计本处室、本单位已有行政执法证且参加2010年年检注册的人员,并填报名表1。

  局有关处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本部门、本单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并填报名表2。

  以上报名表请于2010年6月3日前报局法规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自学阶段(2010年6月)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自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和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进行学习。

  

  (三)集中培训阶段(2010年7月)

  

  局法规处组织全市畜牧兽医系统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组织局机关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局兽医处、畜牧处、无公害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配合法规处做好集中培训工作。

  四、考试工作安排

  局法规处负责组织局机关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和全市畜牧兽医系统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局兽医处、畜牧处、无公害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协助做好考务工作。

  考试方式为闭卷。截至2010年6月30日,年满50周岁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公共法律考试,实行开卷考试。

  考试试卷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拟定,并组织抽考、巡考和阅卷工作。

  考试时间暂定8月份,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协调后另行通知。

  

  五、证件注册及办理

  局机关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由局法规处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注册;局机关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由局法规处统一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培训工作的认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和《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对不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所在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行政编制或事业单位编制;本人在行政执法岗位,参加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勤杂工、借调、财会或考试不合格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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