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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的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监督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做到执法公正。 第三十三条 治超执法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和当事人权利;公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检测程序、处罚标准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货运车辆经营者违反下列装载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安徽省超限超载处罚标准》等有关规定卸载、处罚。 (一)两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 (二)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 (三)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要给予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交通运管机构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强行冲卡,拒不接受检查、检测的; (二)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威胁、恐吓治超执法人员的; (四)聚众闹事、恶意堵车、破坏设施等扰乱治超秩序的; (五)其他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治超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未消除违法状态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 (四)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超限,是指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车辆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源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注册登记的煤、铁、有色金属等矿产品企业、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主要货运、物流站场等大宗货源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