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接上页]


  xxx x xxxxxxxx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

  

  预留位

  

  国家或地区代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deu0 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dnk 0  324578912056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