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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煤装[201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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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加强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的记录管理。机房内应设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日志、车间定时巡视、交接班、机电事故等记录本,并认真如实填写。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评估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四、加强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的强制性检测检验,确保安全保护灵敏可靠

  

  15.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定期检验制度。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每3年至少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1次,检验条件、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相关规定。要编制空气压缩机年度检验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16.严格执行有关仪器、仪表定期送检制度。压力表、温度表等仪器仪表精度超出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五、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及监督检查

  

  17.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涵盖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检验、校验及人员培训、技术资料与记录保存等各个方面。

  

  18.编制并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明确安全操作要点,包括空气压缩机的操作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每班巡回检查次数、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预防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等。

  

  19.加强空气压缩机强制报废管理。应按照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空气压缩机,对超过使用年限或经检验已不能保证安全生产要求的,应予强制报废。对在用的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应立即停止使用。

  

  20.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要及时汇总并存档管理包括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护、试验、检验等内容的完整技术资料。

  

  21.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开展空气压缩机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查空气压缩机安全隐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限期整改;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矿井,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使用不具备安全保障空气压缩机的矿井,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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