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能源[2011]57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接上页]


  对未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月调度管理制度的县(区、市),一律暂停该(区、市)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对未能提供有关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现场核实原始记录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延期申请。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地质补勘工作。对于因地质勘探程度低导致无法按设计组织施工的建设项目,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组织对地质条件的补充勘查,形成补勘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提出设计修改,按规定申请审批,并严格按新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

  

  (二)加强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设置技术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技术人员,加强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完善施工技术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未建立施工技术资料档案、未开展矿井地质编录、未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建设项目,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经整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严格按设计组织验收。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时,应认真对照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设计,核对投产采区和投产采煤工作面。对多采区(系统)同时投产的建设项目,若因个别采区施工缓慢,影响整体项目竣工验收的,应立即停止施工缓慢采区建设,并对其实施关闭,同时相应核减该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

  

  (四)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项目数量。鉴于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多、施工进度慢,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数量,将建设项目总数控制在区内煤矿总数的一半以内,并暂停项目总数超过区内煤矿总数一半的县(市、区)煤矿扩建项目审批。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煤监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